湘农大[2006]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阶段,是学生了解社会、运用理论知识和所学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手段。它主要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践)、综合实习、毕业(教育)实习、专业(公益)劳动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习教学实行校、院、系(专业)三级管理体制,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2)组织审定全校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 (3)负责汇总各学院的实习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4)负责全校实习工作检查、评估的组织管理。 学院管理职责: 负责本院实习教学管理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1)负责组织本院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 (2)组织实习动员,做好实习教学总结。 (3)统筹本院的实习经费安排。 (4)组织实习教学过程检查。 (5)负责实习教学的资料管理。 系管理职责: (1)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等。 (2)负责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3)负责实习教学地点(单位)的落实。 (4)负责指导老师的落实和实习学生的管理。 (5)负责实习教学结束后的工作总结。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制,学生班委会、党、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协助搞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实习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 实习教学大纲的制定及要求 实习教学大纲是进行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必须按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定。新开的实习教学大纲及实习教学大纲有所变动的必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实习教学内容与方法,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对实习教学大纲进行修订。 实习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实习教学的性质与任务、目的和要求、组织方式、实习地点、考核方式及办法、教学内容与时间安排、注意事项、分阶段的实习具体内容、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其他等。 第六条 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及要求。 各专业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及学期教学任务制定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经系主任审核,教学院长审批后,于实习前一个月报教务处存档。实习教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实习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需变动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地点、实习时间与日程安排、实习人员情况、实习指导老师、经费安排和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 实习教学的形式:集中、分散。 原则上采取集中安排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方式;提倡实习、生产、科研、科技服务相结合。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服务工作。 1.集中组织的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实习教学单位,并报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要跟班进行指导或定期督查。 2.分散进行的实习教学:鉴于某些专业和实习教学环节的特点,需分散进行实习的学生应将接收单位的接收意见返还学院,由具体负责指导的教师与实习单位进行联系,在学生实习的单位聘请一位校外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严格按实习教学要求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选点原则 各学院要按照《湖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实习基地遴选及管理办法》和《湖南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遴选及管理办法》,依据学院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一批相对稳定、条件优良的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具体实习教学地点的选择要综合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对口原则:实习教学的地点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和专业技能基本训练的要求。 2.就地、就近的原则:校内有教学实习基地的优先在校内实习基地进行,校内无实习基地的应就近选择实习教学地点。 3.先进性原则:选择设备工艺较先进、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对学生实习较重视且有一定指导学生实习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为实习单位。 4.稳定性原则。为保障实习教学的正常进行,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实习地点应相对稳定。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选拔 1.指导教师应由教风严谨、业务水平较高的在职教师担任,确保实习教学的质量。 2.集中组织的实习,可按1:15左右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分散安排的实习,学院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教师负责审查实习单位、校外指导老师的落实情况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提前到实习教学地点了解情况,做好实习教学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负责校外实习教学的指导教师必须事先与接受单位、校外指导老师联系,共同制定好实习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教师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全面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实习过程指导及检查工作,学生的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实习教学班组会议,确保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 3.对于分散实习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学生保持电话联系,不定期到实习点进行全面了解和检查。 4.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重视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组织参加一定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 5.定期与实习教学单位领导交流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教学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定期向学院汇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 6.实习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实习报告等材料,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和实习教学总结等工作,并于实习结束两周内将实习总结等资料报系、学院。 第十一条 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学院在学生实习前必须召开实习教学动员会,讲明实习教学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及其重要性等,让学生清楚实习的任务、内容与方法、实习纪律等。同时做好安全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实习教学结束后,学生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指导书的要求和实习的实际内容,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方可参加实习教学考核。 2.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等进行综合评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3. 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项实习。 4. 成绩评定标准 优: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有扎实的实际材料,对实习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动手实习能力突出,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实习教学中表现优秀。 良: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对实习教学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系统,能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实习教学中表现良好。 中:完成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中对实习教学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动手、实习能力较强,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教学中无违纪现象。 及格:完成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动手、实习能力一般,实习教学中虽有违纪现象,经教育后能改正者。 不及格:未完成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总时间1/3者,实习报告不合要求、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中有严重违纪现象且教育后不改正者。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总结与检查 1.实习教学结束后,学院应组织实习学生召开实习总结交流会议,总结实习教学过程,交流实习感受,并引导学生转变思想,及时转入课堂学习状态。 2.学院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建议及其他内容,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实习教学内容及方法,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3.学校每年组织实习教学检查评估,内容包括(1)实习组织管理;(2)实习教学大纲、计划执行情况;(3)实习教学质量;(4)安全管理及其它等。 学校对实习教学效果好、成效显著者,将给予表彰并在全校交流推广。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及时做好实习教学的各类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守则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前必须认真学习实习教学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实施计划,明确实习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方法和步骤,做好实习准备。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教学领导小组和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服从管理,认真实习,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逐日撰写实习日记,简明扼要地记载当日所完成的实习教学任务和收获,必要时附草图,为撰写实习报告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虚心向技术人员学习,加强团结,密切合作,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实习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严格劳动纪律,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指导教师请假。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的实习教学考核,须在补足实习天数和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后方可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言行文明,不扰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严禁去江、河、湖、海游泳,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之前将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向校内指导老师汇报,实习期间要定期向指导老师报告实习的进展情况等。 第五章 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经费从学院实习(运行)费中开支。学校每年根据学院承担的实习教学任务在经费预算中予以安排。学院要保证足额经费用于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指导教师的差旅费、院(系)领导检查实习的差旅费、学生往返实习点交通费、实习购买的劳动工具等。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每次实习均应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经费开支应做到实习前有计划,实习中有账目,实习后有结算。实习结束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及时报销有关实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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