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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 作者:Admin     来源:植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更新时间:2007/07/20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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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大[2006]10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它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构建科学、先进、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2)组织审定全校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安排。
    (3)负责汇总各学院的实验教学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4)负责全校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的组织管理。
      学院管理职责
    (1)负责本院实验教学管理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2)负责本院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
    (3)负责实验课主讲教师的选聘。
    (4)负责本院实验授课计划的制定和各环节的落实。
    (5)做好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和工作总结。
(6)负责实验教学的资料管理。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是实验室(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学期等。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批准并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实验学时、课程内容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或实验室(中心)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进行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对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该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等。在论证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实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
    1.凡实验学时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课程,都应单独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学时在10 学时以下的课程,不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学时纳入理论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编写。内容包括:实验课程名称、学时、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实验的目的与基本要求、考核方式与方法、实验项目及项目内容、实验教材等。
    3.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九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自编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院应指定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实验主讲教师,并配备实验指导教师队伍,从实验教学与指导队伍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院在指定实验主讲教师时应选择对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都熟悉的教师担任实验课主讲教师;
    2.参加过一轮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可聘为实验课主讲教师;
    3.参加过一轮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技能;
    4.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5.专职实验指导教师应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1.课前准备
    (1)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学期实验课安排情况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进程。
    (2)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做好教案、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同时,还要做好操作性备课,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进行预做,预做实验要按对学生的要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并写出标准实验报告。
    (3)各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实验场地。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室应与办公室、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净化实验环境。
实验装置与仪器。要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实验装置和测试仪器,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并应有适当备份。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实验药品和器材。剧毒药品和贵重、危险器材等要加强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防止浪费。
    (4)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5)实验主讲教师在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2.实验教学
    (1)教师在学生开始实验前做好实验分组安排。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原则上一人一组进行;专业课实验和部分不能一人独立完成的实验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2)学生独立操作前主讲教师要向学生简要介绍本次实验的原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3)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审查实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学生重做。
    (4)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实验室教学运行记录,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3.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主讲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考核
    1.独立设置、必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经批准免听的课程,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学生因故未完成必做的实验项目,必须在理论课考核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核。
    2. 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教师可据学生出勤情况、实验操作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综合计算总成绩。
    3.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课主讲教师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各学院、实验室(中心)要对有关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规章制度、教学资料、运行材料、统计报表等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中心)要重视和经常性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教学内容与体系、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与探索。
      第十五条 学院要创造条件,逐步淘汰演示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三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增开自选(选作)实验项目。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软件和多媒体课件教学,推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
凡有实验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每门课程至少要开出一个综合性、设计性或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
学院要制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计划(要求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以及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工作制度。开放的形式、内容和对象等可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和条件自行确定。
 
第六章 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负责各院实验教学计划的审定,并督促其执行和实施。同时,负责组织对各院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评比。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为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校将不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实验室的管理水平;(2)实验教学的执行情况;(3)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4)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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