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实验教师的责任感,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首次上岗的实验课指导教师,在带实验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了解并熟悉实验操作和实验过程。经院(系)或实验室主任安排三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或教辅人员参加首次上岗教师对部分实验进行试讲试做,其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符合要求后,由参加听实验预讲预做的教师签出考查意见,经系、院审批,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后方能上岗。试做实验不仅要求做到操作规范,实验数据准确,重现性好,而且要求能正确评析每一个操作步骤。对于试讲实验要做到重点突出,表达清楚。试讲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要求、实验内容、使用设备材料、基本操作、影响因素与注意事项等。 二、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必须由实验室提供完整的实验指导书及可行性方案,指导实验的教师或教辅人员(至少三名)进行试做实验,并详细记录实验过程。试做实验要求达到数据准确性和重现性好。实验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后执行。院(系)审核内容应包括:实验教材、实验目的、实验意义、实验技术水平、实验方法、实验数据、实验学时、三废处理以及材料消耗等。 三、改进更新实验、更换药品试剂或仪器设备的实验必须由实验室提出实验方案,有三位以上教师或教辅分别试做实验,并达到数据准确性和重现性要求。上述实验应由院(系)对其实验的目的、意义、要求、实验技术水平、实验方法、实验学时、材料消耗等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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