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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 作者:Admin     来源:植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更新时间:2007/03/23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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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大[2003]26号)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管理,使我校师资培训工作合理、有序地进行,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现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我校师资培训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培训原则
师资培训要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方针,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训、在职为主、加强实践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二、培训对象
指面对研究生、本(专)科生上课教师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类型
1、业务培训
2、在职攻读研究生
3、在职申请学位
4、公派出国留学
5、其他指令性培训
四、培训程序
1、业务培训、在职申请学位:个人出具报告,所在教研室、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培训通知一起上交人事处备案。
2、在职攻读研究生:个人出具报告,所在教研室、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3、公派出国留学: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个人出具报告,所在教研室、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录取后,办理有关培训、出国手续。
4、指令性培训: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安排。
五、参培人员待遇及培训经费支出
1、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在职培训期间,享受学校在职职工工资、津贴等待遇。
2、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者,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师资培训费中支付30%,院发展基金中支付30%(不能从学校下拨的师培费中支付),个人负担40%。业务培训经费由学校师培费及院发展基金各支付50%;指令性培训由学校负责培训费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回校工作后可报销国内语言培训费及国内旅费。所有培训费用的报销均需培训结束或回国后,凭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合格证等)报销,未达培训要求者,培训费用自理。
3、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师资科审核、人事处领导审批、计财处报帐。
六、参培人员义务
1、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需完成同类人员工作量的1/3(在职攻读研究生者时间为3年,在职申请学位者时间为1年);
2、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及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授予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新进毕业生不含试用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归国后服务期及其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非学历培训服务期为3年。
3、在服务期、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含辞职,下同)学校,个别服务期、合同期不满的人员,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调离的,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和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向学校一次性缴纳违约补偿金后方可办理放档、调动、离校等手续。
4、违约补偿金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1)学校接收毕业生、调入人员在服务期内调离的,需缴纳违约补偿金1000元/年。
(2)学校培养的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在服务期内调离的,按服务期缴纳违约补偿金,其中硕士研究生需缴纳违约补偿金5000元/年,在职博士研究生需缴纳违约补偿金10000元/年。
(3)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服务期内提出调离,须返回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及违约补偿金,博士学位者4000元/年,硕士学位者2000元/年。
(4)学校选送到国外半年以上脱产进修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须返回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国内培训及出国期间的工资、学校支付的国内旅费,缴纳违约补偿金5000元/年。
(5)学校选送教师参加非学历培训学习,在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须按规定返回学校支付的培养费。
(6)培养费的偿还按服务年限递减。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培养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7)一人同属上述几种情况的,其需缴纳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七、培训管理
1、师资培训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师资科承办。
2、师资培训要为学科建设服务。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需要,加强基础课程的师资培养与提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制定师资培训的近期和中长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当年参加各种形式培训(半年及半年以上)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3、在职攻读研究生及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由个人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
4、为了便于管理,党政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原则上应先找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接收单位,录取后到接收单位上班;原单位愿意保留其关系者,则占原单位编制。
5、新进(含引进、调进、分配、聘用)人员来校工作一年后经许可可报考在职研究生,满2年后经许可可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录取后,未满服务期的年限须交纳违约金)。
6、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11月份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以利教师安排,预算培训经费开支。否则,不予报销培训经费。
7、教师以外的人员经批准后参加的培训,参照此规定执行。其中实验人员的培训费中由学校支付的部分从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经费中支付,其他人员的培训费用中由学校支付的部分从职教费中支付。
本暂行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湖南农业大学
                               二OO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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