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津贴分配等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发〔1996]125号)及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学校特对《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以下几种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2.留职停薪人员;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4.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5.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6.待聘人员。 第五条 新参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或在试用期、见习期的人员应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 第六条 以下人员应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考核等级: 1.经批准由公安、司法部门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依法立案侦查的人员; 2.经批准宣布立案审查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是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八条 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表现,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4.工人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道德品质高尚。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优秀的基本条件,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直接评为优秀: 1.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行政表彰、奖励者(含省级,表彰单位必须是厅局以上单位,以下同);或单位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限1人,不重复); 2.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当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影响因子在5.0以上者;或获得省科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申请立项省级以上课题到位经费自然科学达到8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或教改课题达到2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持人,或横向课题到位经费自然科学达1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达30万元)以上课题的主持人; 3.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讲课)比赛二等奖以上者;或多媒体课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被评为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首席主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或被评为省级以上示范实验室的第一责任人;或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者;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的第一指导老师; 4.推广产业工作业绩突出,为学校创收纯利润40万元以上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拒不接受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者; 3.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违反法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5.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有赌博、嫖*、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参与和支持邪教活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者; 6.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者; 7.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信誉损坏,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8.在申报评奖、职称晋升、鉴定材料、论文发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9.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10.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11.一年内受学校2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12.一年中旷工超过10天者(含进修、学习期满擅自不归者),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1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14.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不合格等次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领导不得评为优秀: 1.在学校中心工作中,所负责单位工作不力成效不显著者; 2.因招生就业、安全保卫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教学评估等指标按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者; 3.单位受到通报批评或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诫免谈话的。 如符合第十条直接评优的条件,同时又具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情况者,执行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不超过本部门职工人数的13%(直接进入优秀者不占单位指标)。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但应以教学、科研等一线人员为主。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考核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末进行。 各处级单位要制定、完善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并据此提出具体考核指标,凡是能定量的尽量列出量化指标。同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指标各要素的权重,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2.述职评议。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审核定等。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结果反馈。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校级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或自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者,可以在15日之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具有评奖、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方具有受聘和续聘的资格;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3.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优先晋升职务、职称;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学校部分的绩效工资;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学校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九条 离岗退养人员,内退人员,因患癌症、精神病等病休的人员,停薪留职履行了合同的人员,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的工资正常晋级年限应予顺延。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缓聘、解聘;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辞退;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当年不享受学校部分的绩效工资。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非常设性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承担。 各院、处等部门应设立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由院、处部门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 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校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指导、监督学校的考核; 3.审核考核结果; 4.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考核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处级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具体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现行的各种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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