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 应列为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3.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4.土地; 5.家俱、图书资料; 6.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7.特殊需要且单价5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第六条 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 第九条 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三级管理体制,即校、院系部处、科室。学校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督促使用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资产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帐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帐、物、卡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异动情况进行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 计财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每月由资产处提供上月固定资产入帐金额到计财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帐。 院、系(部)、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资产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要逐步建立一支数量恰当、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 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资产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资产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帐联,才能到财务部门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学校二级财务报帐的固定资产,其验收单报帐联送交校级财务以增加学校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按标的加待摊费用填制房屋、建筑物估价入帐单分别入帐,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竣工决算填制正式房屋验收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 2.、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比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国内、外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及发票等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3.图书、家俱等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固定资产帐。 4.自制设备由零部件组装而成,通常需要一定周期,购置的零部件在发票上注明自制配件字样,暂不列为固定资产,待组装完后,整机列入固定资产总值。 第十五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事先到使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提交报告, 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资产处办理有关手续。对金额大且投入企业的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作为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 第十六条 大型专用设备在校内要实行资源共享。设备由技术力量最强的单位负责管理,学校拨一定的运行费,教学使用不收费,科研使用适当收费,以弥补运行费。 第十七条 学校逐步增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入专用基金帐,作为更新、改造、维修专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 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50%,或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始得报废报损。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批准,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主管校长批准,10万以上报校长批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资产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资产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金额大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校财务冲减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本校人员借到校外使用,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批准。外单位借用,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批准,超过5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资产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各级财务只能凭资产处开据的缴款通知收款做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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