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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作者:Admin     来源:植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更新时间:2007/04/20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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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9日通过)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等。
二、采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等。
三、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1.采购:为确保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的安全,学校委托资产处承担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购,否则因管理失控、造成药品散失等严重后果,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申请使用: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必须从严申购,严格实行三级审批制。即由使用单位(实验室)填写申购单,经学院和资产处审核,保卫处审批,由资产处采购科按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由资产处采购科负责运输,其它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个人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乘坐校车、公共交通车等交通工具。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由资产处物资供应科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保管要建立专库,分类存放,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杜绝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剧毒药品应集中存入专用保险柜,并由两个专人保管。
2.物资供应科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从购进、入库,到领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去向明确。
3.危险化学品的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各实验室将负责人、领用人、保管人名单送资产处与保卫处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资产处与保卫处。严禁各实验室派学生领取各类药品。
4.各单位到物资供应科领取剧毒药品时必须有两人到场,务必做到用多少领多少,若有剩余应及时退回资产处统一保管。供应科应坚持随用随领,严格登记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帐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
6.各单位使用的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氢气瓶等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存放处空气流通,不得*近火源;废弃化学物集中存放,勿与使用中的化学药品混放;各实验室要配备专用保险柜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剧毒品的使用登记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由专人监督使用,做到人离门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现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并协助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1.各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分类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
2.使用单位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前,应向资产处和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区公安分局获准后,送至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3.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六、奖惩
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管理、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南农业大学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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